一、召開股東會作出企業(yè)解散及清算的決議
公司法第八十一條規(guī)定,公司章程應當載明公司的解散與清算辦法,公司解散與清算,應當首先審閱公司的章程,查看是否存在有別于公司法的特別或者更加具體的規(guī)定。
企業(yè)的解散及清算屬于重大表決事項,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九款規(guī)定股東會有權對公司解散、清算作出決議,公司解散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二、董事會制定公司解散的方案
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董事會的職權包括制定公司解散的方案。根據實踐,鑒于一些企業(yè)的股東眾多且分散各地,一些自然人股東或企業(yè)法人股東不便于出席會議、用印等,因此,在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的決議后,應審閱公司章程或者企業(yè)內部的有關文件,查看是否存在一些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執(zhí)行的與解散和清算有關的事項,根據具體情形,由董事會制定公司解散的具體方案。
三、清算組成立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及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七條,公司因股東決議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xiàn)之日起15日內組成清算組開始清算。
公司成立清算組的成員:有限公司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或董事組成。
發(fā)生下列情況,債權人、公司股東、董事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申請法院指定人員組成清算組:
1.公司解散,在15日內不組成清算組(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法院指定可組成清算組的人員包括:
1.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2.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3.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yè)知識并取得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員。
認為法院指定的人員存在下列情形的,債權人、公司股東、董事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變更,法院也可以依職權更換清算組成員:
1.有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的行為;
2.喪失執(zhí)業(yè)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
3.有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四、清算組的職權及清算程序
1.清算組的職權
公司法規(guī)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zhèn)鶛嗳耍?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在公司決議解散后,清算結束并辦理注銷登記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應以公司的名義進行,由清算組代表公司參加訴訟,未成立清算組則由原法定代表人參加訴訟)。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xù)(公司尚未注銷),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2.清算程序
(1)應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3)執(zhí)行清算方案:
由于不同的類型的費用清償優(yōu)先級別不同,在編制分配方案時,公司財產首先用于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guī)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五、清算方案的主要內容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組應編制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確認;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法院確認。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清算組不得執(zhí)行。
執(zhí)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董事、公司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的,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根據網絡公開的某市住建委主管的一個集體所有制企業(yè)的清算方案(該清算方案由清算組編制并提交主管機關審批),清算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yè)簡介及歷史沿革
主要披露審批機關或有關股東情況,因為該方案需要提交股東或上級機關批準;
(二)企業(yè)解散、清算的事由
(三)清算程序,包括如下內容:
(1)對清算組進行公告
在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生效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guī)定清算組成員、負責人名單需要向工商局備案并通知稅務部門、勞動部門及開戶銀行,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生效后,僅規(guī)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通過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公告。清算組可以通過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發(fā)布債權人公告。
(2)清算公告和債權登記
清算組成立后,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省級報紙上公告。通知債權人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債務人或財物持有人向清算組清償債務或返還財物、原職工向清算組提交有關勞動人事檔案材料。
書面通知和清算公告應包括公司名稱、清算組地址、清算開始日期、申報債權的期限、清算組的組成、通訊地址及其他應予通知和公告的內容。
(3)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yè)
清算組依法接管公司的管理權,接管的主要內容包括公司公章及有關公司資產、債權、債務、職工的檔案、材料,并從接交之日起建立公章使用審批、檔案財務管理等制度。
(4)債權登記及依法核定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對債權進行登記并依法進行核定。清算組核定債權后,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對清算組核定的債權有異議的,經債權人要求,清算組應重新核定后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對清算組重新核定的債權仍有異議的,清算組應告知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確認。
清算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5)資產調查及清收
公司的資產清理是清算的基礎性工作,只有對公司財產狀況詳細調查了解之后,清算組才能進一步執(zhí)行清算事務。企業(yè)資產一般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現(xiàn)金、銀行存款、對外投資、應收款項等。
清算組成立之后,應當就破產企業(yè)有關主體資格、是否享有房屋、土地、車輛、設備等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進行調查,可由律師在公司營業(yè)地域范圍內的國土、房管、車輛管理、銀行等部門查詢具體財產線索,并出具正式調查報告。
另外,清算組應向破產企業(yè)原職員收集檔案材料,了解破產企業(yè)財產線索和財務狀況,及時向債務人、財物檔案持有人主張清償和歸還,必要時應當通過訴訟程序主張。
(6)審核公司職工身份、制定職工安置方案
收集破產企業(yè)原人事檔案資料,調查破產企業(yè)原職工的情況。破產企業(yè)清算的公告發(fā)布之后,公司原職工可能會向清算組申報職工身份,清算組應當對其提交的材料進行認真審核,依法核實其是否仍然與破產企業(yè)存在勞動關系。
根據對破產企業(yè)原職工身份的審核結果,依法確認需要安置的職工名單,并進行公告。
(7)編制資產負債表或起草財務說明
根據對破產企業(yè)資產調查及清收結果,以及對破產企業(yè)債權債務的核定結果,制定公司的財務報表。如相應的財務資料不具備制定資產負債表的條件,則由清算組起草財務說明。
(8)制定清算方案
經調查清收,破產企業(yè)名下如享有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則應依照法定程序對公司資產進行處置。如公司存在有價值的無形資產或者比較難以取得的、具有財產價值的資質,還可選擇對破產企業(yè)整體轉讓,公司轉讓應當制定職工安置方案。就資產處置或公司整體轉讓所得價款,制定清算方案。
如果破產企業(yè)并無任何資產,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且債權人不能就現(xiàn)有資產達成分配方案的,則以破產企業(yè)的名義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9)申請破產
破產企業(yè)僅清算確屬資不抵債的,經主管部門同意,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破產企業(yè)符合申請破產法定條件的,依法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并指定破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依據法律規(guī)定在經過資產核實、編制債務清單和資產清單、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后依法對破產企業(yè)進行破產清算。
如果破產企業(yè)具有部分資產的,則依照下列順序進行清償:(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guī)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如果破產企業(yè)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破產管理人將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破產企業(yè)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工商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自此,破產企業(yè)經過自行清算、破產清算后,注銷企業(yè)法人主體資格歸于消滅,公司所有債權債務也歸于消滅。
(三)工作要求
寫明清算組的議事規(guī)則,辦理清算的指導思想,對遺留問題的處置方案等。
(四)工作步驟及重要時間節(jié)點
(1)在報紙上公告破產企業(yè)清算組成立的通知,并要求相關債權人、債務人、財物持有人、原職工向清算組申報權益,對已經清楚的債權人、職工等,應當直接通知。
(2)接受相關人員的權益申報,并依法進行審核。
(3)向國土、房管、車輛管理等部門調查破產企業(yè)動產和不動產。
(4)向銀行調查破產企業(yè)銀行賬戶,了解破產企業(yè)銀行存款余額及資金進出明細。
(5)起草清算報告。
(6)清算領導小組召開會議討論清算報告,并形成最終報告。
(7)根據清算報告召集破產企業(yè)債權人、債務人、原職工等召開清算會議,通告破產企業(yè)相關債權債權及資產狀況,討論破產企業(yè)的處置方案。
(8)根據處置方案,如決定破產企業(yè)申請破產的,則依法向法院申請破產。
(五)涉及的資金及保障保障
由于清算費用有較高的優(yōu)先級別,因此,自成立清算組至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到宣告破產期間,將具體清算工作事務所需的費用,例如公告、交通、快遞、查檔、調查、文印等費用;處理清算組事務的人工費;可能通過訴訟清收債權和收回財產的律師代理費;清算期間可能出現(xiàn)的破產企業(yè)作為被告的應訴案件的律師代理費;代理破產企業(yè)申請破產的律師代理費;受理破產申請后,作為區(qū)住建局代理人全程參與破產程序,配合法院和破產管理人的工作等事務發(fā)生的律師代理費,清算或破產過程中可能需要另行委托審計、評估機構而發(fā)生的費用、以及清算過程中可能發(fā)生的人民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用,寫明相關費用的支付與安排問題。
六、書面通知債權人并公告
清算組成立之日起15日內,應當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報紙的影響力應當根據公司規(guī)模和營業(yè)地域范圍選擇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
未按規(guī)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七、申報債權
1.申報債權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2.補充申報債權的分配制度
債權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清算報告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法院確認完畢)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
補充申報的債權,如存在尚未分配的財產,可從中依法獲得清償。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不能全額清償,債權人主張股東以其在剩余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予以清償?shù)?,法院應予支持;但債權人因重大過錯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除外。
債權人或者清算組,以公司尚未分配財產和股東在剩余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不能全額清償補充申報的債權為由,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債權核定異議
債權人申報債權后,清算組將根據有關證明材料進行核定,債權人對清算組核定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清算組重新核定。清算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債權人對重新核定的債權仍有異議,債權人以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的,法院應予受理。
八、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申請宣告破產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fā)現(xiàn)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法院。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yè)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九、注銷公司登記
1.注銷登記相關要求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法院確認,在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注銷登記后,公司終止。市場主體注銷依法須經批準的,應當經批準后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如有分支機構的,應當先依法辦理分支機構的注銷登記后再辦理市場主體的注銷登記。
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
(2)依法作出解散、注銷的決議或者決定,或者被行政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的文件;
(3)清算報告、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或者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
(4)稅務部門出具的清稅證明。
除前款規(guī)定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產管理人進行清算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指定證明;合伙企業(yè)分支機構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注銷分支機構決定書。
個體工商戶申請注銷登記的,無需提交第二項、第三項材料;因合并、分立而申請市場主體注銷登記的,無需提交第三項材料。
2.注銷登記的簡易程序
(1)可以通過簡易程序辦理注銷登記的情形
公司未發(fā)生債權債務或者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未發(fā)生或者已結清清償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并由全體投資人書面承諾對上述情況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辦理注銷登記。
(2)不得申請辦理簡易注銷登記的情形
公司注銷依法須經批準的,公司在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市場監(jiān)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的;存在股權(財產份額)被凍結、出質或者動產抵押,或者對其他市場主體存在投資的;正在被立案調查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正在訴訟或者仲裁程序中的;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的;受到罰款等行政處罰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存在其他不符合可以辦理簡易注銷程序的情形。
(3)簡易注銷的流程
申請辦理簡易注銷登記,應當提交申請書和全體投資人承諾書,將承諾書及注銷登記申請通過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公示,公示期為20日。
在公示期內無相關部門、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市場主體可以于公示期屆滿之日起2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個體工商戶按照簡易程序辦理注銷登記的,無需公示,由登記機關將個體工商戶的注銷登記申請推送至稅務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在10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可以直接辦理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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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計息是為了在破產清算程序啟動時使破產財團的債務格局歸于固定,而在一般債權人之間產生權利相互對抗和確定各自債權數(shù)額而確立的一項規(guī)則。故而,停止計息規(guī)則具有相對效力,即在一般債權人之間停止計息,但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繼續(xù)計算利息;且該規(guī)則僅適用于清算程序而不適用于重整與和解程序。在債權設有擔保的語境下,以責任從屬性認可擔保人援引該規(guī)則的觀點值得商榷,擔保人原則上不得援引停止計息。此外,遲延違約金也應適用停止計息,而遲延加倍利息具有個人性,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已失去其規(guī)范目的,不應予以計算。清算程序啟動后的利息屬于劣后債權,應結合清償?shù)殖漤樞蛞?guī)則加以實現(xiàn),對附物保的債權來說,應先抵充清算程序啟動時已屆期的本金和利息,再抵充此后產生的利息,而后者的最終清償數(shù)額應以擔保物價值為限。
有學者準確地指出,破產程序中的債權利息問題,看似很小但牽一發(fā)而動全身,其涉及破產法所調整的核心法律關系:債權債務關系,以及破產法中最敏感的法律內容:債權數(shù)額。而且破產債權的利息計算不僅關涉?zhèn)鶆杖说膫鶛嗳?,還對其他利益相關者諸如擔保人、連帶債務人等也有影響。
依《破產法》第46條第2款之規(guī)定,破產申請受理后,附利息債權停止計息。該規(guī)則統(tǒng)一適用于清算、重整和和解。有學說和判例觀點認為破產申請受理后,債權的利息不是破產債權、直接不應繼續(xù)計算。略有不同地,另一種觀點認為破產程序開始后的利息應作為劣后債權,但尚未明確其作為劣后債權的具體實現(xiàn)路徑,這也是由于尚不明確停止計息的規(guī)范構造。關于附擔保債權是否也適用停止計息規(guī)則,擔保人是否承擔債務人破產申請受理后產生的利息,理論和實務爭議很大。一些學說和判例基于擔保權功能或破產法的特殊性,采肯定的回答。但反對者認為若讓擔保人負責該部分債務會導致?lián)H说膫鶆沾笥谥鱾鶆杖说膫鶆眨`反從屬性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下稱《擔保制度解釋》)第22條采否定說。值得注意的是,二者的交鋒未回到停止計息規(guī)則本身,對該問題持全有或全無的回答,也未關注到附擔保債權特別是附物保債權清償?shù)殖涞奶厥庑浴?/span>
因此,有必要結合破產程序的特征以及擔保權從屬性原理,對停止計息規(guī)則的教義學構造及其適用范圍作一系統(tǒng)的探討。首先,應從法制史以及教義學角度探討停止計息規(guī)則的理論基礎,這一討論應區(qū)分停止計息是適用于清算程序,還是清算之外的程序。隨后,考察實踐中與利息債權類似的約定,厘清停止計息的適用范圍。最后,通過考察破產債權的清償?shù)殖漤樞?,明確利息債權作為劣后債權的實現(xiàn)路徑。
一、停止計息與清算
在清算程序中,停止計息規(guī)則的規(guī)范基礎宜分普通債權和附擔保債權分別探討,因為這兩類債權各自的標的不一樣,前者以債務人責任財產為執(zhí)行標的,后者以債務人的特定財產、第三人提供的擔保財產或責任財產為執(zhí)行標的。二者之比較有助于明確停止計息的理論依據和射程。
(一)普通債權
1.債權人之權利對抗
普通債權的利息自破產申請受理時停止計息。一般認為停止計息規(guī)則有如下理由:
第一,從操作角度看,為確保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若不停止計息,各破產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的數(shù)額仍不斷無規(guī)律地變化,一直到破產分配方案表決時、甚至債權人拿到分配時,債權才能最終確定。無法及時確定債權數(shù)額會影響破產分配,不利于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此理由并不充分,實踐中管理人很少進行中間分配,基于破產程序便宜性的考慮一律停止計息,會實質地影響一些債權人的權利,而現(xiàn)代計算科技使破產程序開啟后利息之繼續(xù)計算是可行的。
第二個考慮是債權人平等原則的要求,實踐中每個債權利息計算的約定或法定方法是不同的,繼續(xù)不統(tǒng)一計息會造成債權人間債權計算的不公平,所以在進入集體清償程序后,應當統(tǒng)一停止計息。該論據有待進一步補充,產生利息的債權和無利息的債權本就不產生同等權利,為什么會應被同等對待呢?此外,停止計息統(tǒng)一適用于清算和清算之外的程序,然而債權人平等原則并非無差別地適用于這些程序。
第三個理由認為,破產債權須是破產申請受理時對債務人的債權,破產申請受理后產生的利息不屬于破產債權;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時,此后將產生的利息尚未到期,考慮到利息是使用本金的代價,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務人已不可能繼續(xù)使用本金,所以不需支付這部分利息,而應停止計息。該論據的說服力也欠缺,利息是使用本金的對價,本金只要未還就需支付利息,而且其也未說明為什么利息不是破產債權。
值得肯定的是,《破產法》第46條第2款已得到眾多學者的批判,有力說認為,應遵從比較法上做法,將破產程序開啟后的利息作為劣后債權,但尚未指出這一規(guī)則的規(guī)范構造和利息作為劣后債權的實現(xiàn)路徑。還有學者從歷史、利益平衡等角度指出,停止計息規(guī)則統(tǒng)一適用于清算、重整和和解屬于規(guī)則錯配,并建議在這些程序中利息都應停止計算,并將利息統(tǒng)一作為劣后債權。其正確地指出了《破產法》第46條第2款屬規(guī)則錯配,但并未還原停止計息規(guī)則本應適用的領域,以及未指出該規(guī)則適用在清算與清算之外程序的不同邏輯。這都是未厘清停止計息的規(guī)范構造和射程。以「破產申請受理時」作為停止計息的時點以及將該規(guī)則適用于清算之外的程序值得商榷。
第一,先驗地分析,停止計息的時點應該是終局確定的,而「破產申請受理時」并不滿足這一要求。破產申請受理并不必然導致破產程序的開啟,無論當事人申請哪一程序,都存在被法院駁回的可能。
第二,從法制史角度看,停止計息規(guī)則是為了在清算程序中維護債權人平等,在重整、和解制度成為實證法之前,該規(guī)則已存在,比如《法國商法典》1838年修訂時總結判例經驗,在其第445條中規(guī)定破產宣告后利息在一般債權人(masse)之間停止計算。前《破產法》時代,停止計息僅適用于清算程序,《關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61條只將破產宣告后的債務利息不作為破產債權。2006年新《破產法》將其擴大適用于重整、和解屬繼受錯誤,這在比較法上也罕見。這是未意識到停止計息在清算程序中的邏輯并不當然也適用重整、和解(詳見下文)。
與《破產法》第46條第2款類似,該條第1款規(guī)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該規(guī)則也是不當擴及重整、和解。在清算中該規(guī)則并無不妥,因為此時未到期的債權已經沒必要等到期限屆至,而是加速到期;而在重整、和解中,將未到期的債權提前屆期,對旨在企業(yè)挽救的債務人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
第三,教義學上,停止計息規(guī)則的真正理由是破產清算程序開啟后,債權之間的相互對抗所導致的一般債權人平等原則,這些債權人皆參與對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概括強制執(zhí)行程序。清算程序一旦被決定,理論上每個債權人依據他們各自權利的比例分享債務人被扣押財產的價值,這些價值在清算之后歸屬于他們;在這一觀念分割之時,這些相互競爭的權利導致分配圖景的立即確定。隨后的清算程序操作只是這一規(guī)則的顯現(xiàn)。這一觀念分配的立即性特征,表明參與分配的債權人的權利在競爭時即確定,因為是其與其他債權人的權利在同一財產上相互對抗,才產生他們各自權利之確定。在因概括強制執(zhí)行程序所產生的關系中,即債權人關系之中,他們的權利不再演進,債權人之間停止計息。相反,在實體法上,在債權人和破產債務人之間,債權依其各自的特征繼續(xù)演化。雖然實踐中大部分破產債權得不到足額清償,破產后產生的利息更是如此,但理論上并不妨礙破產程序開啟后利息繼續(xù)對債務人計算:一方面,若債務人清算后尚有剩余財產或破產后境遇好轉,仍可用來清償利息,實踐中即出現(xiàn)清算期間由于債務人所擁有的不動產價值上漲,全部債權人得到完全清償,包括宣告破產后產生的利息,否認利息構成破產債權無法解釋這一現(xiàn)象。另一方面,利息繼續(xù)對債務人計算可對其他利益相關者產生影響,諸如擔保人、連帶債務人等,典型如若企業(yè)高管對破產具有可歸責性,企業(yè)破產后所產生的利息仍屬于債權人的損害,應由具有過錯的董事經理負責。實際上,上個世紀三四十年代即有學者指出停止計息僅有相對效力,利息只對破產財團停止計算,利息基于破產前之原因產生,非法律所可隨意消滅,若破產人于程序終結后境遇好轉,債權人仍可請求債務人償還。相反觀點否認破產申請受理后產生的利息構成破產債權,似顯絕對。
與普通債權類似,以債務人責任財產為執(zhí)行標的的一般優(yōu)先債權(稅收債權、工資債權等)也應該適用停止計息,因為它們也是就債務人責任財產進行概括的強制執(zhí)行,與普通債權人就此相互競爭,導致自清算程序開啟時,他們的權利不再繼續(xù)演進。
綜上,應然法我們贊同利息債權應自法院裁定債務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時停止計算,停止計息僅具有相對效力。我們還可設例說明停止計息規(guī)則的正當性。
2.示例
我們分三種情形來討論債務人破產后所產生利息的命運:第一,債務人資產價值小于扣押時或清算時的屆期債權;第二,債務人資產價值大于決定清算時屆期的債權,但小于決定清算時屆期的債權加上清算決定后產生的利息;第三,債務人資產價值大于決定清算時屆期的債權加上清算決定后產生的利息。
例1:甲向乙借款100,為期1年,年利率10%;同日丙向乙借款100,為期1年,年利率5%。乙屆期未還并進入清算程序,半年后管理人擬對分配乙價值共200的資產,如何分配?
若以分配時為準確定債權額,甲債權額:100+10+5=115;丙債權額:100+5+2.5=107.5。此時清償比例:200/(115+107.5=222.5)= 0.899。因此,甲受償額為103.4,丙受償額96.6。
若適用停止計息規(guī)則,以進入清算程序時為準,甲債權額:100+10=110;丙債權額:100+5=105。此時清償比例為:200/(110+105)=0.93。即甲受償102.35;丙受償97.65。
可見,第一種計算方案,即讓利息在進入清算程序后繼續(xù)計算,利息高的債權人會擠壓利息低的債權人的受償比例,違背債權人平等原則,違背債權人對清算程序開啟時即予以平等對待的合理期待。
例2:上例子中若乙的財產價值為220,即大于決定清算時屆期的債權,小于決定清算時屆期的債權加上其后產生的利息,該如何分配?
若以決定清算時為計算基準,甲債權額為110;丙債權額為105。此時債權都能得到清償,如下:220-110-105=5。多余的5可以用來清償決定清算后產生的利息,利息清償比例如下:5/(5+2.5=7.5)=0.67,即甲得3.33,丙得1.67。
若以分配時為基準,清償比例220/(115+107.5=222.5)=0.988。甲的分配額:113.7,即清算后的利息清償額是3.7;丙的分配額:106.3,清算后的利息清償額是1.3。
可見,相比以決定清算時為基準,采取分配時的債權確定方案,利息高的債權人也會擠壓利率低的債權人受償比例。
例3:例1中,若乙的財產價值為230,即大于決定清算時屆期的債權和清算決定后產生的利息。此時采取何種方案對債權人無影響,但應屬罕見。
綜上,破產清算程序開啟時,利息在普通債權人之間停止計算,但是仍對債務人繼續(xù)計算。停止計息規(guī)范目的是在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以債務人進入清算程序時為基準確定債權人各自的權利范圍,避免利息繼續(xù)計算會擠壓利率較低的債權人受償額,實質是債權人平等原則之適用。在討論完普通債權應否停止計息后,我們繼續(xù)討論該規(guī)則是否也適用于清算程序中的附擔保債權。
(二)附擔保債權
附擔保債權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是否計息,眾說紛紜。有觀點主張應由立法予以明確。有觀點則認為別除權也應適用停止計息,有判決即讓別除權所擔保的債權停止計息。相反觀點主張,別除權與普通債權不同,別除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故其行使權利時不適用停止計息規(guī)則,別除權所擔保的債權利息可以計算到全部債權獲得清償之日,包括破產申請受理后的利息。
與這一問題相關,保證人是否應清償債務人破產程序開啟后的利息也有爭議,有實務觀點支持保證人應繼續(xù)清償利息,在這一主張內部,又有主張保證人承擔責任后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時,管理人應扣除保證人所承擔的自破產申請受理時產生的債務利息或者將破產申請受理時起發(fā)生的利息債權單獨登記。也有學說從擔保權功能或從屬性突破的角度肯定擔保人應對債務人破產后的利息負責。相反觀點則否定保證人應清償破產程序開啟后的利息。背后的考量是,保證人的債務范圍不能大于主債務,若利息對保證人不停止計算,違背從屬性原理,且保證人的完整追償權也受影響。
以上觀點對擔保人是否承擔債務人破產后的利息持全有或全無的回答,皆未考慮到擔保標的物價值或保證人責任財產不能足額清償時,附擔保債權人可能會與一般債權人相競爭。我們從擔保權人是否與普通債權人相競爭以及范圍從屬性之堅守兩層面展開下文。
1.與普通債權人相競爭?
原則上附擔保債權不應停止計息,擔保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破產清算程序開啟后產生的利息。
首先,停止計息規(guī)則僅具有相對效力,在一般債權人之間停止計息,利息仍對債務人計算。在一般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未獲清償?shù)牟糠植⒎钱斎幌麥纾欢l件下債權人在清算程序結束后仍可向債務人主張。清算后就未完全清償?shù)膫鶆眨瑐鶆杖瞬⒎钱斎坏?、一概地免責。邏輯上,既然債務人就清算決定后產生的利息仍負責,擔保人也應負責。
其次,就別除權而言,依據《破產法》第110條之規(guī)定,債務人宣告破產后,債權人在實現(xiàn)擔保物權之前,不得就債務人一般責任財產主張權利,其在擔保物權實現(xiàn)前不與債務人的一般債權人發(fā)生競爭。擔保物權是特定擔保,普通債權是一般擔保,停止計息是由于一般債權人之間就債務人責任財產相互競爭,別除權人與一般債權人在擔保物權實現(xiàn)之前不發(fā)生競爭,別除權不能當然適用停止計息。別除權人向特定擔保物主張權利,在尊重當事人約定的前提下,該標的物的變現(xiàn)價值可擔保債權的利息,因此別除權在債務人宣告破產后也不應停止計息。與此類似的特定優(yōu)先權人也應同等對待。但別除權人在擔保權實現(xiàn)后,未獲償?shù)牟糠肿優(yōu)槠胀▊鶛?、喪失?yōu)先性,不能與債務人的一般債權人相競爭,自應適用停止計息規(guī)則,我們下文再談。
最后,對于保證和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來說,債權人可選擇向破產債務人本人主張權利,依據破產程序申報債權,此時是普通債權,應適用停止計息。當債權人選擇向第三人擔保人主張權利時,其與債務人的普通債權人原則上也不發(fā)生競爭,各自權利的標的也不一樣,前者是保證人的責任財產或擔保標的物,后者是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因此第三擔保人不能主張停止計息。例如最高法院正確地指出,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涉及的是保證債權而非破產債權,因此不適用《破產法》第46條第2款。不過,債權人就未受清償?shù)牟糠肿優(yōu)槠胀▊鶛?,若其已申報了債權,可依據破產程序受償。至于第三擔保人承擔責任后能否向債務人追償以及追償額我們下文再詳談。
2.范圍從屬性的堅守?
當前語境下承認擔保人清償破產程序開始后的利息的重要障礙在于,其會造成擔保人的責任范圍與主債務范圍不一致,即突破范圍從屬性。然以此作為反對論據值得商榷。
首先,以范圍從屬性反對擔保人主張破產程序開啟后的利息的前提是,破產后利息對債務人停止計算,債務人對此利息確定地不再負責,但該前提并不牢固。
一方面,以范圍從屬性即擔保人責任不得大于主債務人責任范圍,認可擔保人可主張停止計息可能導致悖論。因為,即使擔保人對債務人破產后的利息不再負責,仍會出現(xiàn)擔保人承擔全部或大部分責任,而債務人因資力有限承擔小部分責任或不承擔責任后主體資格消滅,擔保人的追償權也無法實現(xiàn)。這屬于擔保人應承擔的風險,與停止計息規(guī)則關系不大。
另一方面,以范圍從屬性否認破產后對擔保債權人計算利息,未考慮到破產清算后債權人也可完全受償。此時債務人的債務范圍和擔保人的是統(tǒng)一的。
其次,擔保人承擔破產程序開啟后的利息符合擔保權的功能。擔保權即是為了防范債務人清償不能的風險而設立的,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并不改變這一風險,而正是這一風險的體現(xiàn)。要求擔保人清償破產程序后的利息,并不違背其締約時的期待,而擔保人援引停止計息作為責任限制抗辯有違誠信。
最后,關于擔保權從屬性之堅持以及其所衍生的擔保權人之保護,有學者以破產法相比一般民商事規(guī)則的特殊性贊同從屬性之突破,但可予以補充。范圍從屬性并非定律,而僅是在當事人無約定時,推定擔保債務范圍依主債務而定。實際上從屬性乃不確定性的法律概念,依據其適用情形之不同而有不同的規(guī)范內容,而非僅有一成不變的內涵,從屬性在多個層面都有例外。
第一,在設立層面,債權的特定性予以緩和,確定或可被確定的將來債權也能被擔保,甚至出現(xiàn)擔保權和主債權分離的擔保權代持。
第二,移轉從屬性存在例外,例如獨立保函并不隨主債權移轉而移轉。最高額擔保在主債權確定之前也不附債移轉;形象地說,在主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擔保就像個「信封」,進去的債權受擔保,出去的債權不再受擔保。
第三,消滅從屬性也有例外。不用說,所有人抵押中抵押權與債權發(fā)生某種分離。在更改時,舊債消滅附隨的擔保權可不當然消滅,當事人可將擔保權「過渡」到新債之上。此時,盡管有新、舊債之分,擔保權在當事人之間發(fā)揮相同的功能。
第四,破產法對擔保權范圍從屬性有多重突破。首先,依《破產法》第92條之規(guī)定,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即造成保證人負擔大于重整債務人的負擔。其次,依據《破產法》第101條之規(guī)定,債務人的保證人也不得主張和解協(xié)議中對債務人的減免或延期,此時債務免除并非自愿性質的,與一般意義上債務免除不同。相應地,依《擔保制度解釋》第23條第3款的規(guī)定,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后,不得再向和解或重整后的債務人行使求償權。最后,依據《破產法》第124條之規(guī)定,破產程序終結后,債權人對于未受清償?shù)膫鶛嗖糠?,仍可向保證人和連帶債務人主張責任。在這些情形下,都會出現(xiàn)保證人的負擔大于債務人本人的負擔,皆會突破范圍從屬性,這是擔保權功能所決定的。因此,考慮從屬性在多個層面皆有例外以及范圍從屬性并非擔保權的本質屬性,強以范圍從屬性認可擔保人可主張停止計息似顯不妥。
還值得注意的是,應對「附擔保債權」作功能性理解,不能局限于傳統(tǒng)的質權、抵押權、特別優(yōu)先權和留置權,還包括融資租賃出租人的擔保權、所有權保留和讓與擔保等,但同時也應尊重這些擔保權實現(xiàn)時的特性。
綜上,停止計息源自清算程序中對債權人平等原則的貫徹,即清算決定時普通債權人對債務人責任財產概括扣押,其權利相互對抗,由此決定了其各自的權利范圍觀念上固定于清算程序宣告時。停止計息規(guī)則具有相對效力,只適用于一般債權人之間,而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繼續(xù)計息。因擔保債權人并不當然地與債務人的普通債權人相競爭,停止計息原則上不適用于附擔保債權。下文中,我們繼續(xù)探討停止計息適用于清算程序的規(guī)范邏輯能否當然也適用于重整、和解。
二、停止計息與重整、和解
如前所述,停止計息源于破產清算程序;在前破產法時代,停止計息也僅適用于清算程序,2006年新《破產法》將其擴充適用至重整、和解,這一擴充帶來什么影響?以下我們分別在重整、和解中探討停止計息規(guī)則。
(一)重整
依《破產法》第46條第2款之規(guī)定,破產申請受理后附利息債權停止計息,除了造成不同債權人之間以及債權人與股東等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失衡之外,其忽視了重整中并不存在債權人就債務人的一般責任財產概括扣押并在此之上相互競爭,重整開啟后債務人仍然可繼續(xù)營業(yè),其并不當然喪失對其財產的管理權,申報債權只是為了促成重整計劃的達成而非清算、分割債務人的財產。而債權人就債務人責任財產產生權利的相互競爭以及其權利的固定是停止計息的規(guī)范基礎。重整申請受理至重整計劃通過前,債權人并不就債務人責任財產相互競爭,之后債務清理情況如何可取決于重整計劃的安排。
因此,除非基于政策上的考慮,諸如保證程序順利進行、債務人恢復等考量,很難承認普通債權在重整程序開啟后停止計息。即使重整申請受理后停止計息,也不妨礙當事人在重整計劃中對程序開啟后產生的利息達成安排,比如債權人放棄部分利息、展期清償利息等,此時當事人意思會排斥《破產法》第46條第2款的適用。另值得注意的是,將重整申請受理后產生的利息作為劣后債權而非除斥債權,在重整大獲成功時仍有意義。
關于別除權,一方面,依《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破產審判紀要》)第25條之規(guī)定,附擔保的債權人在清算、和解中原則上可隨時向管理人主張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即重整并不影響附擔保債權。另一方面,依《破產法》第87條之規(guī)定,重整申請受理后別除權人的債權利息雖停止計算,但延期清償所受到的損失應得到公平補償,這一損失包括利息,功能上相當于別除權在重整中繼續(xù)計息。因此,體系地分析,《破產法》第46條第2款適用于重整程序中的別除權意義較有限。
綜上,停止計息規(guī)則在清算程序中的適用邏輯不能當然移植于重整,重整中停止計息主要是基于政策考慮,如保證程序的順利進行、債務人恢復等,而且當事人可約定以排斥該規(guī)則的適用。
(二)和解
同理,和解程序也非清算或分割債務人財產,其并不必然終止債務人的營業(yè),和解申請受理后債權人并不就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相互競爭,無需嚴格遵循一般債權人平等原則?!镀飘a法》第46條第2款適用和解程序意義較有限,具體而言:一方面,債務人和債權人通常會在和解協(xié)議中就利息的計算、債權延期清償?shù)难a償?shù)葐栴}達成協(xié)定,法律對此不必干預。
另一方面,就別除權而言,依據《破產法》第96條第2款、《破產審判紀要》第25條之規(guī)定,自法院裁定和解之日,別除權人可以行使權利,即和解不影響別除權的行使。同時考慮到清算、重整中別除權并不當然停止計息,對債權人權利限制更溫和的和解也不應讓別除權停止計息,即解釋上應認為和解中附擔保債權不停止計息。整體而言,別除權受和解影響非常小。
綜上,停止計息規(guī)則在清算程序和清算之外的程序中有著不同的規(guī)范考量,在前者中是債權人平等原則的邏輯要求,在后者中出于不同的政策考慮可有不同的規(guī)范配置。重整、和解程序開啟后,普通債權的利息主要有以下幾種安排:第一,程序開啟后的利息不予計算,這是次優(yōu)的選擇,相當于法律強制克減債權人之權益,在重整成功時還會造成股東權益優(yōu)先債權人得到維護的悖論。第二,出于程序順利進行、債務人恢復等政策考慮,將程序開啟后的利息作為劣后債權,這部分債權人對重整計劃或和解協(xié)議之達成無表決權。第三,留待當事人協(xié)商,在重整計劃、和解協(xié)議中納入利息的安排。無論如何,清算程序中停止計息之邏輯不能當然等同于重整、和解中利息之處理?!镀飘a法》第46條第2款似是基于破產程序順利進行、企業(yè)挽救等政策考慮而讓重整、和解中的普通債權停止計息??纱_定是,這些規(guī)則并非意圖保護第三擔保人,他們不得主張停止計息規(guī)則。除利息外,實踐中存在一些類利息規(guī)定也可能適用停止計息規(guī)則。
三、關于類利息條款的規(guī)定
實踐中一些條款或規(guī)定盡管并非等同利息(如違約金),或名為「利息」(如遲延加倍利息),但也會納入停止計息規(guī)則的適用范圍,我們著重探討爭議較大的違約金和遲延加倍利息。
(一)違約金
債務人破產后違約金是否應作為破產債權,是否繼續(xù)計算,爭議較大?!蛾P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55條第2款否認違約金可作為破產債權。類似觀點認為,依據《破產法》第53條之規(guī)定,可申報的債權以債權人的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原則上不作為破產債權,除非違約金與實際損害數(shù)額一致。相反觀點主張,利息、違約金等不因主債務人破產而停止計算。亟需探討違約金能否納入破產債權,而且利息和違約金盡管概念上有所差別,但可能會產生交叉。
在一起典型案件中,《售后回租合同》第11-5條約定,當A未按約支付應付的租金、手續(xù)費或其他款項給B時,應向B支付逾期違約金,按逾期金額每日萬分之五,將從A每次支付的租金中首先扣抵,直至A向B付清全部租金、手續(xù)費、應付款項及逾期違約金為止。在承租人A破產重整申請受理后,原審法院判決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最高法院糾正這一判決,逾期違約金應依《破產法》第46條第2款計算到破產申請受理之日,此后產生的逾期違約金不予支持。
實際上案涉「逾期違約金」名為「違約金」實際上也是金錢債權的遲延利息,應與利息同命運,進而適用停止計息規(guī)則。換而言之,無論約定還是法定,金錢債權的遲延利息相當于彌補遲延損害的違約金。而且,在債務人被宣告破產時,一般債權人概括地扣押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各自的權利自此時不再繼續(xù)演進,遲延性質的違約金當然也不應繼續(xù)演進。但該案的特殊性還在于售后回租相當于讓與擔保,即案涉?zhèn)鶛鄬俑綋鶛?,而如前所述,對附擔保債權一概停止計息并不恰當?/span>
至于金錢債權遲延違約金之外的其他違約金應否計算。首先,如果違約事實在破產清算程序開啟前發(fā)生,其所觸發(fā)的違約金可正常申報,這應無異議。上述觀點以違約金可能大于實際損失,影響其他債權人的利益為由,否認違約金可進行債權申報似顯未足。違約金與債權人實際損失不一致屬于違約金的內在特性,因為違約金屬當事人對損害賠償額的預定,避免嗣后計算以及舉證的不便,既為預定則難免會有不一致。至于違約金過高或過低的嗣后司法調整,則屬于另一層面的問題。另依據《破產法》第53條之規(guī)定,債務人或管理人解除合同所生的損害賠償可申報債權,同為損害賠償,為何違約金就不能作為破產債權呢?
其次,約定以債務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為條件的違約金是否有效?一方面,應予明確的是,違約金應針對一項特定的違約事實,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本身并不當然意味著違約并觸發(fā)違約金,因為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并不妨礙管理人可選擇繼續(xù)履行合同。因此,約定以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為條件的「違約金」,不能予以認可,該約定的目的很可能是藉此擴充可申報的債權數(shù)額,進而違背債權人平等原則。另一方面,債務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后不能觸發(fā)違約金,若管理人選擇拒絕履行合同,進而構成對合同履行的違約,可觸發(fā)違約金,此時作為普通債權申報即可。換句話說,這一「違約」仍以債務人進入破產清算時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基點,而非在破產清算程序開啟后觸發(fā)違約金。
因此,導致與利息同樣適用停止計息的違約金主要是遲延違約金,無論是約定還是法定,其是以違約金形式所表現(xiàn)出的利息。其他類型的違約金不屬于停止計息的適用范圍,主張違約金一概不為破產債權的似不妥。除了違約金,另一有爭議的是遲延加倍利息是否適用停止計息。
(二)遲延加倍利息
遲延加倍利息是指在強制執(zhí)行程序中,債務人因遲延履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guī)定而應支付的利息,包括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一般債務利息屬補償性質,且金錢債權一般自遲延時產生法定利息,一般債務利息適用停止計息規(guī)則并無疑義。爭議較大的是遲延加倍利息。
一種觀點依據《關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61條第2項之規(guī)定,認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務人應付的遲延加倍利息不屬破產債權。其依據是在破產申請受理后,讓債務人清償遲延加倍利息,已經起不到遲延加倍利息或滯納金的規(guī)范目的了,即懲罰和督促債務人的作用。此時債務人資力有限、無法清償全部債務,且法律禁止其作出個別清償,計算遲延加倍利息意義有限,反而會損害其他無遲延加倍利息的一般債權人利益。問題在于破產申請受理之前所產生的遲延加倍利息或滯納金是否屬于破產債權?
有采肯定說的,這一觀點內部還有認為其應作為劣后債權,依《破產審判紀要》第28條的規(guī)定,破產財產依照《破產法》第113條規(guī)定的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償破產受理前產生的民事懲罰性賠償金、行政罰款、刑事罰金等懲罰性債權。劣后債權說基于政策考量,意圖提高一般債權人的清償比例。但邏輯上破產程序開始前產生的遲延加倍利息屬于確定的債權,并不受破產程序開啟的影響,否則相當于破產程序的開啟溯及消滅債權人的既得權利。后一觀點更值得贊同。
可以認為,進入破產程序后債務人財產由管理人接管,無法實現(xiàn)個別清償,此時具有個人性的、公法懲罰性的、督促其清償?shù)倪t延加倍利息徹底停止計算,但不妨礙之前已屆期的遲延加倍利息作為破產債權。
與此相關的另一爭議是,附擔保債權可否計算加倍支付的遲延履行或滯納金,即遲延加倍利息能否屬于擔保范圍。有采肯定說者,有的還認為應劣后于普通債權。否定說的理由則有:第一,這種懲罰性利息屬督促債務人的法定性質,避免其因遲延而受益,與約定補償性質的利息明顯不同;第二,若納入擔保范圍,對其他債權人不公平。第二種觀點似更合理。除上述理由外,遲延加倍利息具有個人性,旨在督促債務人履行,而非督促擔保人,擔保人不能因債務人的懈怠或遲延而加重責任。若擔保人擔保的是非金錢債務,擔保人并不能在債務人懈怠履行時,直接替代履行之。此外,破產程序開啟后對債務人繼續(xù)施加公法性的懲罰并無必要,此時債務人無法通過個別清償來避免這種懲罰或督促。雖然在個別強制執(zhí)行中,有判決認可當事人可約定遲延加倍利息屬于擔保范圍,這屬當事人對其個人利益的處分,不影響他人利益,自無不可。但這一方案不能適用于屬債務概括清理的破產程序,蓋即使當事人同意將遲延履行利息納入擔保范圍,也會減少其他債權人的受償比例。
綜上,停止計息規(guī)則除適用于利息外,還應適用于旨在彌補遲延損害的違約金,無論意定還是法定。至于遲延加倍利息,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其應徹底停止計算,也不能納入擔保權的擔保范圍。在討論完停止計息規(guī)則的理論基礎和適用范圍之后,我們繼續(xù)探討利息作為劣后債權的實現(xiàn)路徑。
四、利息作為劣后債權的實現(xiàn)路徑
如前所述,雖然有力說認為破產程序開啟后的利息應該作為劣后債權,但并未明確利息作為劣后債權該如何實現(xiàn)。該問題的探討需考慮破產債權的清償?shù)殖漤樞?,我們分附擔保債權和普通債權而展開,考慮到停止計息規(guī)則對二者有著不同的適用。
(一)附擔保債權之抵充
在擔保物權實行后,若擔保物變現(xiàn)后的價值足以清償破產清算程序開啟時確定的債權(包括本金和利息,即破產債權)和開啟后所產生的利息,并無疑義。相反,若擔保物變現(xiàn)價值不足以清償清算決定時屆期的債權和清算決定后產生的利息時,出于經濟利益的考慮,當事人會對抵充順序產生爭議,而且抵充順序還會反射性地影響一般債權人的利益。主流學說和判決糾結于附擔保債權在破產程序開啟后是否應對擔保人繼續(xù)計息,擔保人是否擔責,而未關注到附擔保債權的清償?shù)殖洹Υ宋覀兎謩e除權和第三人提供的擔保討論。
1.別除權
首先,如前所述,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就附別除權債權之清償,債權人只能先就擔保標的物受償。標的物變現(xiàn)價值不足以清償清算開啟時的債權的,未清償?shù)膫鶛嗖糠旨{入普通債權,由債務人一般責任財產繼續(xù)擔保。至于清算程序開啟后產生的利息能否納入普通債權,進而與一般債權人競爭,有不同的處理思路。
就債權清償?shù)殖渲樞颍环N思路是主張適用《民法典》第561條的一般規(guī)則:先利息再本金。依此,將擔保物變現(xiàn)價值用于清償清算時的利息和清算宣告后產生的利息后,再抵充債權的本金。此方案屬最大化債權人利益的一種做法,但對陷入困頓的債務人來說則未必妥當。依據一般抵充規(guī)則和《破產法》第110條之規(guī)定,若擔保物權實現(xiàn)價值足夠清償破產清算程序開啟時屆期的利息和此后產生的利息,但不足夠抵充本金時,債權的余額將會是本金,變?yōu)槠胀▊鶛唷_@會導致普通債權人間接承受破產清算程序開啟后產生的利息,違背一般債權人之間停止計息的規(guī)則。
與此相對,另一種觀點主張,擔保物的實現(xiàn)價值只可在清償債權本金和破產清算前屆期的利息后,才可清償清算開啟后產生的利息。即擔保物權實現(xiàn)后的價值首先用來清償債權的本金和破產時屆期的利息,如有剩余,再用來清償破產程序開啟后到擔保物權實現(xiàn)之日所生的利息;無剩余時,則這些利息債權人不得與一般債權人相競爭。這一方案是為了避免一般債權人間接承受清算開啟后所生利息。也有判決認可債權人得主張先本后息。
例如,債務人的質物實現(xiàn)后的價額為100,債權本金80和破產前的利息10共90,清算后產生的利息20,若價款先用來抵充利息,即100-(20+10)- 80=-10,則本金未受清償?shù)牟糠旨?10變?yōu)槠胀▊鶛?,債權人仍可與一般債權人相競爭,減少后者的受償比例,違背債權人平等。若先抵充破產清算前的本金和利息,即100-(80+10)=10,剩余10抵充破產后產生的利息20,未能清償?shù)?10確定地消失,不得與一般債權人相競爭。
作為債權人平等原則的貫徹,清算開啟后產生的利息只有在擔保標的物價值范圍內才能得到清償,這也是比較法上的通行做法。
2.第三人提供的擔保
就第三人提供的物保,當債權人選擇向其主張權利時并申報破產債權時,擔保人以標的物價值為限承擔責任;未足額清償?shù)牟糠肿優(yōu)槠胀▊鶛?,能與一般債權人相競爭的部分限于破產清算開啟前產生的債權,清算后產生的利息不得與一般債權人相競爭。為此,擔保物的變現(xiàn)價值應該先抵充清算時確定的債權額,足以清償?shù)?,可繼續(xù)抵充清算后產生的利息;不足以清償?shù)模殖淝逅銢Q定時債權部分后成為普通債權。對此我們可以舉例說明之。
例1:債務人進入清算程序時債權人的債權額為本金80+利息20,擬分配時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價值105,此時利息10。抵充順序如下:105-(80+20)-10=-5。未受清償?shù)?5部分徹底地消失,該債權人不得就此與一般債權人相競爭。
例2:債務人進入清算程序時債權人的債權額為本金80+利息20,擬分配時第三人抵押物價值90,此時利息10。抵充順序如下:90-(80+20)=-10。該-10仍屬于普通債權,可與其他一般債權人相競爭。
同理,保證人以其責任財產為限承擔責任,未足額清償?shù)牟糠肿優(yōu)槠胀▊鶛?,即保證人清償時先抵充清算時確定的本金和利息,再抵充清算程序開啟后產生的利息。若保證人責任財產不足以清償后一利息,則該部分債權不得再向債務人主張,讓后者的一般債權人承受該部分利息。
至于擔保人清償后對債務人的追償權,原則上在破產清算程序中該追償權屬普通債權,而普通債權人之間利息停止計算,所以擔保人對債務人能追償?shù)牟糠窒抻谄飘a清算程序開啟時的債權部分,開啟后所產生的利息應作為劣后債權單列。對提供物保的擔保人來說,其以擔保物價值為限承擔責任,清算程序后產生的利息不能向債務人追償。同理,保證人在清算程序中能向債務人追償?shù)囊膊话ǔ绦蜷_啟后的利息;否則相當于保證人與債務人的一般債權人就此利息部分相互競爭。至于清算程序終結后擔保人對債務人的追償權,取決于債務人是否仍有財產或境遇好轉、債務人的企業(yè)組織形式和債務人是否具備免責性等要件。
綜上,雖然附擔保債權原則上不適用停止計息規(guī)則,但清算程序開啟后產生的利息只有在擔保物變現(xiàn)價值或保證人責任財產價值超過清算程序開啟時屆期的債權范圍內才能得到清償,即附擔保權債權應適用「先本后息」的抵充規(guī)則。而采相反的方案,會讓一般債權人間接承受清算程序開啟后產生的利息。清算程序中擔保人對債務人的追償范圍也不包括清算程序開啟后所生的利息。明確了附擔保債權的抵充后,我們繼續(xù)探討一般債權破產分配時的抵充規(guī)則。
(二)分配債權之抵充
如前所述,破產清算程序開啟后利息在普通債權人之間停止計算,但仍對債務人計算。清算程序中就債權人獲得的分配,其應先抵充清算程序開啟時的債權還是程序開啟后產生的利息,在債權人程序終結后追訴債務人或其保證人時有重要意義。
一種思路即是適用清償?shù)殖涞囊话阋?guī)則:先利息后本金。這導致分配先抵充清算決定時屆期的利息和破產清算后所產生利息,再抵充債權本金。該抵充順序混淆了破產債權和劣后債權之分,清算后所產生的利息屬劣后債權。其結果還不利于債務人盡快恢復,因為若不先抵充本金,債權額會隨著時間而增大。
另一種思路主張,破產分配先清償清算程序開啟時的本金和利息,隨后用來清償清算程序開啟后所產生的利息。清算開啟時屆期的本金和利息屬債權人所申報的破產債權,應先于清算程序后產生的利息予以清償。后者屬劣后債權,能否獲清償視分配比例而定。相較前述方案,該方案還有利于債務人恢復。至于破產分配抵充破產債權時,采先本后息還是先息后本抑或本息成比例地并還,并還原則更可采。首先,依據破產法第113條第2款之規(guī)定,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債權的,按照比例分配,本金及其從權利利息均屬于同一順序債權,應予以并還;否則,普通債權內部根據本、息之別而產生不同清償比例。其次,考慮到破產分配并非一般意義上的清償,此時不必堅守先息后本蘊含的債權人利益維護這一政策,不應適用先息后本的抵充規(guī)則。最后,此方案還有利于計算方便。
綜上,普通債權破產分配時應先抵充破產清算程序開啟時屆期的利息和本金,再抵充清算程序開啟后所產生的利息。通過對抵充順序的探討,實際上明確了學說建議的破產程序開啟后的利息作為劣后債權的具體實現(xiàn)路徑。
結論
綜上,停止計息規(guī)則源于債務人進入清算程序時,一般債權人概括扣押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其各自權利相互對抗導致他們的權利不再繼續(xù)演進,利息在他們之間不再計算,這是債權人平等原則的要求。但實體法上利息仍應對債務人計算。邏輯上停止計息規(guī)則應限于破產清算程序,以及一般債權人和一般優(yōu)先權,因為附擔保債權人在實現(xiàn)擔保權之前,并不與債務人的一般債權人就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相競爭。除遲延違約金外,違約金和遲延加倍利息不應適用停止計息規(guī)則,遲延加倍利息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應徹底停止計算。清算程序中停止計息的規(guī)范邏輯不能當然適用于重整、和解。在后者中,基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程序的順利進行以及債務人恢復等政策考慮,可有不同的規(guī)范配置。
尊重前述前提,擔保人原則上不得援引停止計息,這也符合擔保權之功能。以范圍從屬性為由肯定擔保人得主張停止計息似顯未足。
就附擔保債權而言,清算程序開啟后產生利息之清償以擔保標的物價值為限,超過的部分不得與一般債權人相競爭,否則等于后者間接承受該利息,即標的物變現(xiàn)價值先抵充破產清算時屆期的利息和本金,隨后抵充此后產生的利息。破產清算程序中,第三擔保人對債務人的追償部分也不包括清算程序開啟后產生的利息,以免與一般債權人相競爭。普通債權之分配應先抵充破產清算時屆期的本金和利息,隨后是清算程序開啟后產生的利息,這也是利息作為劣后債權的實現(xiàn)路徑。實證法對破產程序開啟后利息的安排應以明晰停止計息的規(guī)范構造為前提。
經歷兩次公司倒閉與一次業(yè)務線關停的倒霉蛋張一枚,緊張兮兮地敲響了本準的小窗。他揪心的問題有點多:“公司要倒閉不會拖欠工資不給吧?”、“業(yè)務線關停是不是算經濟型裁員不給賠償???”、“怎么才能要回拖欠的工資?”以及“我怎么這么倒霉?!“
關于最后這個問題,我也無法給出除了玄學以外的答案,但其他問題,我們還是可以一起討論一下的。
1
“真倒閉還是假倒閉”
成年人的世界里寫滿了不容易,遇事先往最壞的情況打算已經成了慣性。在現(xiàn)實里,有合規(guī)合法的企業(yè)。但也有些老板打著倒閉的旗號,換項目、換人員,還不想給原來的員工正當賠償。也有老板偷偷虧空投資,不給員工發(fā)放薪資。
如果不想著爭取自己的權利,等于給了這種老板可乘之機。
要知道,如果公司借口倒閉裁員,實際上并未進行清算注銷,甚至是繼續(xù)經營的,這種情況是可以用違法解除來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的。
很多人有個思想誤區(qū),認為公司倒閉了拿不出錢,走法律程序也沒用。但是,此時走法律程序依然有好處:
(1)即便公司破產了,有了勞動仲裁的裁決書或者法院的判決書,勞動者的利益一般也能優(yōu)先清償。
(2)勞動仲裁有時效性,如果不在期限內主張權利,超過時效再想去追究公司責任就比較困難了。及時主張權利,拿到仲裁裁決,可以先把債權債務關系固定下來,不管是后續(xù)申請強制執(zhí)行,還是參加破產清算,都是一種保障。
(3)如果公司是假倒閉,可以爭取賠償金,賠償金比經濟補償金要高。
2
“公司倒閉,工資如何結算?”
如果從規(guī)模上看,業(yè)務線裁員與整個公司倒閉,那肯定不是一樣的量級。業(yè)務線裁員,與正常裁員時給付的標準是一樣的。
但破產時的裁員,存在一個可能會用到的知識點,叫做“經濟性裁員”。有人說“經濟性裁員可以不給賠償”,可如果有但不給,這肯定是不行的,拖欠工資的行為更是違反了規(guī)定。具體分析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破產財產在優(yōu)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蘸?,依照下列順序清償?/span>
從這條規(guī)定中,我們可以得到幾個訊息:
1、申請破產的情況,工資和社保以及補償金按規(guī)定需要清償?shù)摹?/span>
2、員工的工資、社保以及補償金,在公司破產清償?shù)牡谌?。這意味著,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有可能得不到賠償。這種情況怎么辦,具體我們放在下文中再展開聊聊。
3、勞動者在此中,能獲得的賠償有以下幾項。
工資一般應當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但非勞動報酬性的收入及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費用不屬于工資范圍。如果是公司的高管,工資按照企業(yè)的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這也是小準反復提醒,要提交勞動仲裁的原因。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拿到補償金的理由可能包括: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的補償金、克扣、拖延工資應當支付的補償金、因勞動合同終止應當支付的補償金等等。
2
“如果有補償,一般具體是多少”
在實際情況中,這些補償不可能說全部疊加起來賠付。如果是一般的經濟裁員,正常該根據你在該公司的工作年限來決定。每滿1年,就支付1個月工資的賠償。
入職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按照一年算,如果入職沒有滿六個月,那么應當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張一枚的問題緊接著又來了,“問題是,我工資拆分了,底薪很少,豈不就賠那么一點?”
相信這個疑問,很多人都有?,F(xiàn)在許多企業(yè)的薪資結構很復雜,工資底薪少,加上獎金、提成之類的工資,才是每個月的實際工資。
但要說支付的補償是底薪,這個說法也不對。
支付的月工資補償,指的是你在這個公司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自然也會算上績效獎金、加班費、提成等一起來平均。如果算下來的月工資低于當?shù)刈畹驮滦劫Y標準,也要按照當?shù)刈畹驮滦綐藴蕘碇Ц丁?/span>
3
“碰到公司倒閉,普通員工怎么做”
要想沉穩(wěn)應對,我們得先熟悉企業(yè)破產流程。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公司的破產流程一般不會自動啟動,需要有關人員申請。這個有關人員可以是債主,也可以是公司自己。法院在接到申請后,就會對公司是否具有“破產原因”進行審查,如果審查通過,那么就會受理破產申請,公司這時候才真正進入到了破產程序。
之后,法院將會指定一個稱為“管理人”的機構,來處理公司的各項事宜,包括接受債權申報,制作清償方案等工作。
但這個破產流程其實非常長,幾個月到幾年都有可能。作為普通員工,肯定是不能拖這么久的。
所以,為了最大可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在公司破產早期,可能還沒有申請流程時,最好就果斷、及時的通過勞動仲裁來確認自己的權益。在取得生效的仲裁判決后,如果公司還沒破產清算,可以迅速申請強制執(zhí)行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如果很不幸,在剛拿到仲裁結果或者仲裁進行中的時候,公司就被法院受理破產了,這時就很難去申請強制執(zhí)行了,只能等著管理人審查債權完畢,制定好統(tǒng)一的清償方案之后,才有可能拿到自己那部分應得的工資與補償。
此時,管理人會根據員工提供的公司資料,調查員工工資拖欠情況,并將調查結果張榜公告。同時也會給員工一段異議期,對榜單上的內容提出異議。
但到這個階段,其實已經失了先機,所以發(fā)現(xiàn)公司有走下坡路的趨勢時,就應當提高對事情的敏銳度,盡早地收集證據,提交仲裁申請。這是最快也是能更大程度保障自己利益的方法。
張一枚的故事,要說不幸呢,又挺幸運的。他之前都趕上了公司還沒有完全倒閉的時候被裁員優(yōu)化,屬于拿著賠償走的那一批員工??蛇@一次,公司雖然宣布倒閉,但還沒有提交法律程序,所以還有挽回損失的可能。
但在這里,我突然對他問的“為什么那么倒霉,總碰要破產的公司、走到要裁員的業(yè)務線?”這個問題有了一點想法。其實就是怎么甄別公司在走下坡路,怎么挑選到一個能長久發(fā)展的業(yè)務線嘛。這些,我準備等到下次見面,再講給你們聽。
現(xiàn)在,散會。
互動話題
你經歷過公司倒閉/業(yè)務線裁員嗎?
「經歷過的扣1,沒有扣2,正在的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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