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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寶實名認證在哪里設置,淘寶實名認證在哪里設置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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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節(jié)選自《新媒體運營:法律的規(guī)制與保護》(法律出版社)一書。本文來自微信公眾號:Internet Law Review(ID:Internet-law-review),作者:韓菲 北京市京師(深圳)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新媒體法律事務部主任,頭圖來自:視覺中國

隨著網(wǎng)絡視頻,尤其是短視頻行業(yè)的發(fā)展,通過新媒體社交平臺運營塑造IP的方式已然被大眾熟知。在此情況下,催生了大批MCN(多頻道網(wǎng)絡)機構和各種類型的KOL(關鍵意見領袖)。二者交互作用,不斷輸出內容以提升粉絲黏性,促進新媒體社交平臺蓬勃發(fā)展。

無論是生產或表達內容的KOL、通過專業(yè)經紀能力打造IP的MCN,還是新媒體平臺,都對KOL的賬號所有權問題極為看重,其原因無疑是新媒體網(wǎng)絡賬號蘊藏的巨大流量。由此導致在流量利益驅動下,爭奪賬號所有權的案例時有發(fā)生。

在司法實踐中對KOL新媒體社交平臺賬號歸屬權的認定并沒有統(tǒng)一的裁判規(guī)則,需要法官根據(jù)案涉賬號的具體情形進行綜合評判。本文結合具體的司法判例進行分析。

判決賬號歸屬KOL

案例1: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王某某合同糾紛案1

案情簡介:在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王某某簽訂的《藝人獨家合作協(xié)議》中,雙方約定如合作期滿,王某某不再續(xù)約,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幫王某某申請或王某某單獨申請的網(wǎng)絡平臺賬號包括但不限于抖音、快手、美拍、火山、微博、秒拍等一切賬號歸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全權所有。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因此訴請要求王某某返還快手平臺賬號。

裁判觀點:法院最終認定,關于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要求王某某返還快手平臺賬號的訴訟請求,雖然雙方在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賬號所有權歸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但案涉賬號已與王某某個人綁定,且在賬號登記注冊施行實名制的前提下,不宜更換,也不得隨意變更,且返還賬號不具有可操作性,故對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與陳某合同糾紛案2

案情簡介:在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與陳某合同糾紛一案中,杭州某科技公司(甲方)與陳某(乙方)簽署《簽約模特合同書》,雙方約定:“甲方擬在淘寶平臺進行產品銷售,并在淘寶直播、微博直播、淘寶內自媒體、微博內自媒體、微信內自媒體等多個渠道進行內容化運營,乙方將在甲方指定的線上或線下公共渠道、媒體渠道、淘寶店鋪、媒體平臺上從事拍攝、演出;如乙方已有微信、微博等自媒體賬號應交由甲方負責運營,所有運營權、版權均歸甲方所有。”

裁判觀點:法院認為,微博賬號曾由甲方使用,但考慮到該賬號系以乙方個人名義開設,且原本由乙方長期使用,故最終確認該賬號使用權應當歸乙方所有。

案例3: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何某某合同糾紛案3

案情簡介: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何某某簽訂《主播聘用合同》,約定何某某按照該公司設定的內容和要求在網(wǎng)絡平臺擔任主播,合同第12條規(guī)定直播賬號屬于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所有。何某某于2016年1月10日取得了六間房公司的實名認證賬號,在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同意的情況下,與六間房公司簽訂了《金牌主播合作協(xié)議》。

裁判觀點:法院認為,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主張賬號歸屬的依據(jù)是《主播聘用合同》第12條,但該條并未明確約定哪個賬號屬于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所有。此外,何某某提交了六間房公司出具的賬戶信息說明,證明其取得涉案賬號的時間為2016年1月10日,且是實名認證的賬號,早于《主播聘用合同》的簽訂時間,何某某在六間房平臺使用的實名認證賬號具有一定的身份屬性,依法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何某某簽訂《主播聘用合同》時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尚未與六間房公司簽訂合作協(xié)議,故無法推定《主播聘用合同》第12條中所稱的賬號就是何某某在六間房公司取得的賬號。綜上,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主張涉案賬號歸其所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除上述案例外,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在(2017)粵0106民初9060號民事判決中認為,MCN為網(wǎng)紅注冊的賬號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于MCN;

山西省長治市潞州區(qū)人民法院在(2019)晉0403民初1691號民事判決書認為,雙方爭議的快手直播賬號系被告?zhèn)€人注冊,原、被告雙方在合同中并未對爭議賬號的使用權歸屬進行約定,且原告方已經從雙方合同約定的提成中獲得了相應補償,故該賬號使用權應當歸屬注冊人即被告;

沭陽縣人民法院在(2018)蘇1322民初15861號民事判決中認為,KOL賬號帶有明顯的人身屬性,雖然合同中約定賬號的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歸MCN,但是網(wǎng)紅處于締約的弱勢地位,故MCN無權要求網(wǎng)紅交付賬號。

綜合上述司法判例可以看出,雖然通常處于優(yōu)勢締約地位的MCN機構會在雙方與KOL簽訂的合同中強勢約定KOL賬號及相關的一切權利都歸MCN機構所有,但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該KOL賬號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且法律法規(guī)對賬號實名制要求及對大多數(shù)網(wǎng)絡平臺的規(guī)范性要求,法院在具體進行司法裁判時,也會綜合賬號歸屬的可操作性,結合MCN機構的優(yōu)勢締約地位,判決賬號使用及收益權歸KOL所有。

判決賬號歸屬MCN機構

案例4:某服裝有限公司與楊某某合同糾紛案4

案情簡介:2016年9月13日,某服裝有限公司(甲方)與楊某某(乙方)簽訂《合作協(xié)議》約定:雙方合作期限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如乙方擅自終止本協(xié)議,本協(xié)議限定的品牌、店鋪及社交媒體賬號有權和使用權全部歸甲方所有。2017年2月24日,楊某某以合同根本違約和不能實現(xiàn)雙方目的為由向某服裝有限公司出具解除合同通知書,以解除《合作協(xié)議》。

裁判觀點:法院認為,某服裝有限公司與楊某某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內容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楊某某于2017年2月24日向某服裝有限公司出具解除合同通知書,其中的解除事由理據(jù)不足,不予支持。楊某某單方無理解除協(xié)議已構成違約,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根據(jù)《合作協(xié)議》的約定,楊某某擅自終止協(xié)議,本協(xié)議限定的品牌、店鋪及社交媒體賬號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全部歸某服裝有限公司所有。

同時,某服裝有限公司提交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5商標局出具的有關“cheeseY芝柚”的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表明某服裝有限公司系該品牌商標的所有權人。因此,某服裝有限公司主張楊某某的社交媒體賬號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某服裝有限公司所有,楊某某停止使用社交媒體賬號并將賬號交由某服裝有限公司使用于法有理,予以支持。

在上述案例中,同樣是KOL解約,且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社交媒體賬戶全部歸MCN機構所有,但法院判決支持了合同約定,最主要的原因是該社交媒體賬戶與MCN機構存在較高的關聯(lián)度,且本身就是由MCN機構申請,MCN機構控制該社交媒體賬戶或主導了該社交媒體賬戶的運營;同時,MCN機構提交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出具的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表明MCN公司為該品牌商標的所有權人;此外,MCN機構舉證證明投入巨額的宣傳費用。這些都極大地弱化了KOL賬號的個人屬性,更多地體現(xiàn)了MCN機構的品牌元素與投入,本案給想要在合作期滿后爭取賬號所有權的MCN機構,提供了可以參考的解決思路。

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公司在主張其主導了賬號的運營、維護等事宜的時候,一定要提供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

如在(2020)蘇0106民初2046號案中,法院認為,根據(jù)《微信公眾平臺服務協(xié)議》的規(guī)定,微信公眾賬號的所有權歸騰訊公司所有,用戶完成申請注冊手續(xù)后獲得微信公眾賬號的使用權,該使用權僅屬于初始申請注冊人。涉案微信公眾賬號由呂某以其個人名義申請,公司雖主張賬號申請系員工呂某履行其職務行為,但公司無法舉證證明呂某注冊賬號的行為系經由公司指示。

雖然公司主張涉案微信公眾賬號是由其安排員工進行維護的,但在舉證時,僅能提交員工的出差申請表、費用報銷單等證據(jù),且這些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擁有涉案微信公眾賬號并交由旗下員工進行管理,也不能證明對公眾號的運營、維護等事宜,故其關于擁有案涉賬號使用權的主張沒有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5:彭某訴朱某淘寶店鋪所有權糾紛案6

案情簡介:在彭某與朱某淘寶店鋪所有權糾紛一案中,彭某使用朱某的身份證在中國工商銀行開卡,以此綁定支付寶賬戶,在淘寶網(wǎng)注冊店鋪。該店鋪由彭某經營,后朱某將該卡作掛失處理,并通知淘寶網(wǎng)支付寶平臺關閉店鋪。后彭某要求法院確認店鋪為其所有,并判令朱某賠償其因關閉遭受的損失。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彭某在開設淘寶店鋪時使用朱某的身份證開立銀行賬戶,綁定支付寶,完成淘寶網(wǎng)的注冊,朱某即為該淘寶店鋪的登記店主。彭某提供的店鋪由其實際經營的賬戶流水及發(fā)貨憑證,僅表明彭某對系爭店鋪實際行使經營管理權,然而店鋪的經營權主體與所有權主體并非必然一致。彭某作為店鋪實際經營者的事實并不能成為彭某取得店鋪所有權的依據(jù)。

裁判觀點:二審中,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審判決進行了糾正,認為系爭淘寶店鋪由彭某用朱某的身份證注冊而成立,彭某為設立及經營該淘寶店鋪花費了人力及物力,該店鋪由彭某長期經營管理,并已達到一定的信用度;其間,朱某并未就彭某用其身份證開設淘寶店鋪向彭某提出過任何異議,也未參與該淘寶店鋪的投資及經營,故應認定該淘寶店鋪的實際所有人為彭某。

該案雖系個人之間關于淘寶店鋪權屬的爭議,但爭議焦點還是淘寶店鋪賬戶的權屬。雖然該店鋪是用朱某的身份證申請的,但因為彭某可以舉證證明自己長期管理經營該淘寶店鋪,且在長達10年的時間內朱某未提出任何異議,故認定彭某為淘寶店鋪的實際所有人。

至于新媒體賬號實名認證如何變更的問題,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彭某訴朱某所有權糾紛一案中認為,由雙方與新媒體平臺按相關規(guī)定處理。7

此外還需要注意合同條款細節(jié)的設置如在大慶市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尋某合同糾紛一案中,8法院認為,因雙方約定“合同期間,直播的賬號和打款的賬號、微信、微博等賬號所有權都歸原告所有”,合同解除后,原告無權再管理、關聯(lián)被告YY平臺賬戶,故對被告要求解除關聯(lián)并返還賬號的反訴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梢?,機構對合同期內賬號的所有權并不意味著合同終止后的所有權。

腳注:

1.參見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吉2401民初5123號,已生效。

2.參見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浙0108民初5743號,已生效。

3.參見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粵03民終13016號。

4.參見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粵01民終10473號。

5.已撤并為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下同。

6.參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2090號。

7.參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2090號。

8.參見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黑0604民初4226號。

本文來自微信公眾號:Internet Law Review(ID:Internet-law-review),作者:韓菲 北京市京師(深圳)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新媒體法律事務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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